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勞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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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勞簡字第96號
原 告 朱勝 為
被 告 誠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董 (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款、第2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其名稱及營業所;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載明被告誠漢工程有限公司之營
業所所在地,亦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
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五日內查報被告誠漢工程有
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等年
籍資料,並提出被告誠漢工程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04年12月7日合法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其
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