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 律師右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經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以甲○玲讓九0偵0一三二六四字第六四一七三號含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在案。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按保全被告之強制處分方式,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羈押、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四種,而應否對被告施以強制處分;及於有實施強制處分必要時,究應以何種方式為之,係由法院依個案認定之。於有必要時,尚得具保及限制住居併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五項)。而限制出境,係屬限制住居之強制處分,合先敘明。
四、查被告乙○○自八十年起迄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前有多次出入國境紀錄,此有被告入出境資料一份附卷可稽。而本件尚在審理之中,尚未確定,倘准許其出境,必有礙於審判程序之進行。故本院認其解除限制出境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金虎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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