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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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5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楷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楷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楷原因詐欺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楷原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3年6月18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460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4年8月26日等情,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