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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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1號

聲請人 李懷恩

代理人 王捷歆 律師(法扶)

相對人 朱誌竑

昌明工程行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學澤

相對人逸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其受雇主朱誌竑指派至昌明工程行向逸采建設有限公司承包之新建屋案場施工時,遭遇職業災害,為此訴請職災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經核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之勞動訴訟。又聲請人提起之勞動訴訟,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0號民事卷宗在案,依其主張之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為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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