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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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純樹 、 陳元禧 、 蘇雁詠 、 林鳳雀 、 蘇睿禎 、王
典倫、 王膺博 及 林珠惠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陳元禧之住所或居所,並按被告人
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