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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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純樹陳元禧蘇雁詠林鳳雀蘇睿禎 、王
典倫、 王膺博林珠惠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陳元禧之住所或居所,並按被告人
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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