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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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2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士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士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士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士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618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4年11月27日等情,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