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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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419號
原   告  陳靜潔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梁家豪 律師
被   告  陳文隆
       江秋娟
       陳義隆
       陳玉田
      吳 陳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與本院108年度家調字第251號分割遺產事件相
關連,而於108年6月19日裁定命在本院108年度家調字第251
號分割遺產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2
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原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之。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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