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4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盧建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建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建安因竊盜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盧建安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等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3年2月15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001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5年7月17日等情,有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