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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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32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俞仙龍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樓之0(高雄○○○○○○○○)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準備程序期日傳票,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查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經法院之許可,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俞仙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其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偵查中經通緝到案時同供稱居無定所,卷內又無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復無在監執行,有偵訊筆錄、被告戶籍資料、在監押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即有前述得為公示送達之事由,應由本院許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