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四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五四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固定有明文。惟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仍在逃匿中為其要件,被告雖曾逃匿,但事後如已歸案,即不得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七十五年臺非字第二四七號、八十七年度臺抗字第四○六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向本院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然受刑人乙○○業於九十三年十月五日歸案入臺中監獄臺中分監服刑,有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查詢作業資料乙紙在卷可憑,則受刑人乙○○既已入監服刑,並無逃匿無蹤之情事,本院自無從將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予以沒入。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世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