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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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ABDULSALAMALIAHMEDALKHAWLANI(阿里.艾哈
邁德.阿勒卡瓦尼)上列原告與被告SMOOSTOOLSCO.,LTD(長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5,849元。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SMOOSTOOLSCO.,LTD(長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3,962元(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美金8萬2,003元,按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月16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0.535計算結果為250萬3,962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黃英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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