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勞簡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啟越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昆達 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許盈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反訴部分為200,000元,合計為210,000元,因本院已認定本件非屬勞動事件,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