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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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芝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46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沒收。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芝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4605號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爰依法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犯罪所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准許部分:㈠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偵字第46
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112年1月10日止,嗣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鑑定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9日斐管字0000000號函、鑑定能力聲明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10年5月4日函、產品鑑定書、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4605號卷第43至45、53至55、59至69、71至77、81至93、95至99頁),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駁回部分:聲請人雖另聲請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然被告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和解,並分別賠償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6萬元、3萬元完畢,有刑事陳報狀暨所附和解契約書2份在卷可憑(見110年度偵字第4605號卷第135至139頁),是被告賠償之金額已遠超過其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難認其仍保有犯罪所得,如仍諭知沒收、追徵犯罪所得,顯屬過苛,是聲請人就被告之犯罪所得聲請沒收,於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得抗告。
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件)1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上衣7(含採證物1件)2仿冒ADIDAS商標圖樣褲子11(含採證物1件)3仿冒PUMA商標圖樣上衣54仿冒PUMA商標圖樣褲子45仿冒NIKE商標圖樣上衣136仿冒NIKE商標圖樣褲子137仿冒JORDAN商標圖樣上衣38仿冒JORDAN商標圖樣褲子39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上衣610仿冒Champion商標圖樣褲子2511仿冒FILA商標圖樣上衣112仿冒FILA商標圖樣褲子1013仿冒POLO商標圖樣褲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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