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31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鄭崇君
黃麗蓉 莊世暐 被告 許睿
李异凱
李茗洋
李貴美
李麗珠 李麗華 張淑娟 ( 李文貴 之繼承人)
李秋霞 (李文貴之繼承人)
李芳君 (李文貴之繼承人)
李書芳 (李文貴之繼承人)被代位人 李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即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附表二編號二繼承人姓名應更正為「許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111年度苗簡字第310號之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二繼承人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即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劉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