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00號原告 楊坪鎮 被告 邱梓恩
湯于葳
楊智堯 邱聖崴
邱鈺淇 魏彤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1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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