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20號原告 邱陳秀琴 訴訟代理人 邱紹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耕豪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 林聖晉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耕豪」;「土地所有權移轉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遷讓房屋等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所為之111年度補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