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43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乙○○上列聲明人呈報限定繼承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明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丙○○○(女,民國八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市○區○○里○○鄰○○路十之二號)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死亡,聲明人於九十六年二月二日陳明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明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壹拾伍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不登載,不生限定繼承之效果,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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