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6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法人合併前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8年6月16日至民國118年6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於民國89年3月21日權利內容變更擔保物增加頂信段102、103、104、105建號),嗣相對人於民國88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00元,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簽發同額本票1紙為憑。詎自民國89年6月17日起,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37,503,501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10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崁頂│頂信││1208│建│04│11│07.68│全部│重測前為洲│││││││││││││子段569地│││││││││││││號│├──┼───┼────┼──┼──┼───┼─┼──┼──┼────┼───┼─────┤│002│屏東│崁頂│頂信││1228│建│02│13│27.11│全部│重測前為洲│││││││││││││子段569-3│││││││││││││地號│├──┼───┼────┼──┼──┼───┼─┼──┼──┼────┼───┼─────┤│003│屏東│崁頂│頂信││1229│建│00│35│98.70│全部│重測前為洲│││││││││││││子段569-2│││││││││││││地號│├──┼───┼────┼──┼──┼───┼─┼──┼──┼────┼───┼─────┤│004│屏東│崁頂│頂信││1230│建│01│65│40.30│全部│重測前為洲│││││││││││││子段569-5│││││││││││││地號│├──┼───┼────┼──┼──┼───┼─┼──┼──┼────┼───┼─────┤│005│屏東│崁頂│頂信││1231│建│00│50│98.06│全部│重測前為洲│││││││││││││子段579地│││││││││││││號│├──┼───┼────┼──┼──┼───┼─┼──┼──┼────┼───┼─────┤│006│屏東│崁頂│頂信││1232│建│00│08│90.06│全部│重測前為洲│││││││││││││子段569-4│││││││││││││地號│└──┴───┴────┴──┴──┴───┴─┴──┴──┴────┴───┴─────┘┌──────────────────────────────────────────────────────────┐│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03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96○○○鄉○○路45│頂信段1228號│鋼筋混凝土│1樓312.75、2樓312.75、│廚房30.58│全部│重測前為洲子段14││││號││造、3層樓│3樓312.75合計938.25│││建號││││││房│││││├──┼───┼───────┼───────┼─────┼───────────┼─────┼──┼────────┤│002│102○○○鄉○○路48│頂信段1228、12│鋼筋混凝土│1樓5123.53合計5123.53││全部│││││號│30、1231、1232│造、1層樓│││││││││號│房│││││├──┼───┼───────┼───────┼─────┼───────────┼─────┼──┼────────┤│003│103○○○鄉○○路48│頂信段1208、12│鋼骨鋼筋混│1樓7884.03計7884.03││全部│││││號│29號│凝土造、1││││││││││層樓房│││││├──┼───┼───────┼───────┼─────┼───────────┼─────┼──┼────────┤│004│104○○○鄉○○路48│頂信段1228號│鋼骨鋼筋混│1樓2588.18計2588.18││全部│││││號││凝土造、1││││││││││層樓房│││││├──┼───┼───────┼───────┼─────┼───────────┼─────┼──┼────────┤│005│105○○○鄉○○路48│頂信段1208、12│鋼骨鋼筋混│1樓128.00計128.00││全部│││││號│28號│凝土造、1││││││││││層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