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93號聲明人丙○○
乙○甲○○李 劉阿昭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明人甲○○之戶籍謄本。
二、應提出同一順位繼承人 劉氏玉劉美 代子、 劉木松 之除戶謄本。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順位繼承人以九十六年度繼字第二三四號拋棄繼承之卷宗,其卷附之繼承系統表尚有第三順位繼承人 劉李 未為本件聲明人所通知,是聲明人自應補正劉李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明(即存證信函暨回執),或無法通知之事由(如已死亡者,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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