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27號聲請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相對人庚○○相對人丙○○相對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戊○○相對人己○○相對人壬○○相對人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庚○○與案外人 陳麗香 於民國89年8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案外人 郭光袁 、 蔡正榮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9年8月10日至民國119年8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郭光袁於民國89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2,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89年8月11日起至民國91年8月11日止(嗣於民國91年11月29日展期至民國96年8月11日),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2年12月11日起,郭光袁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0,920,
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嗣陳麗香於民國92年1月13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分別以買賣、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壬○○、辛○○○及被繼承人 張成智 ,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而被繼承人張成智已於民國92年9月23日死亡,其應有部分由庚○○、丙○○、丁○○、乙○○、戊○○、己○○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案外人即債務人郭光袁,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債務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另據相對人戊○○陳述意旨略以:債權為新台幣10,980,000元,與實際尚欠款金額不符,現已提起民事訴訟,以確認借款金額,未確認前暫勿拍賣抵押物等語。
四、經查,本件確係相對人庚○○及陳麗香提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就聲請人於89年8月10日起至119年8月9日止對於債務人郭光袁在18,000,000元範圍內之債權為擔保,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郭光袁於89年8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12,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89年8月11日起至96年8月11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92年12月11日起,郭光袁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0,920,000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此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借據影本及催告書影本各一件在卷足憑,堪信為真實。相對人戊○○執詞表示債權金額與實際欠款金額不符,實屬實體法上有無理由之爭執,相對人得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職是,本件聲請人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附表:95年度拍字第42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恒春│鵝鑾││206-8│建│00│01│58│全部│所有權人張│││││鼻││││││││銘和應有部│││││││││││││分10分之2│││││││││││││、壬○○應│││││││││││││有部分10│││││││││││││分之1、黃│││││││││││││ 陳美雲 應有│││││││││││││部分10分之│││││││││││││2、被繼承│││││││││││││人 張成智應 │││││││││││││有部分2分│││││││││││││之1│├──┼───┼────┼──┼──┼───┼─┼──┼──┼────┼───┼─────┤│002│屏東│恒春│鵝鑾││206-25│建│00│00│02│全部│所有權人張│││││鼻││││││││銘和應有部│││││││││││││分10分之2│││││││││││││、壬○○應│││││││││││││有部分10│││││││││││││分之1、黃│││││││││││││陳美雲應有│││││││││││││部分10分之│││││││││││││2、被繼承│││││││││││││人張成智應│││││││││││││有部分2分│││││││││││││之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427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33○○○鎮○○路33│鵝鑾鼻段206-8│加強磚造、│1樓117.78、2樓117.78││全部│所有權人庚○○應││││8號│、206-25號│3層樓房│、3樓117.78合計353.34│││有部分10分之2、││││││││││、壬○○應有部分││││││││││10分之1、 黃陳美 ││││││││││雲應有部分10分││││││││││之2、被繼承人張││││││││││成智應有部分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