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海商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海商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海商字第2號原告非晶液態金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沛華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沛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救助聲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1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確定,有本院96年度救字第3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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