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6265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拾月。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台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送貨單號00000000000送貨單客戶簽名欄上偽造之「七七便利商店」署押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台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送貨單號00000000000
事實
一、乙○○於民國90年4月間起,在臺北縣○○鎮○○路○段○○○號○○弄○號1樓台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統公司)擔任板橋營業所業務代表,負責銷售台統公司生產之飲料並收取客戶給付之貨款等業務,係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述行為:
(一)自92年10月間起至同年11月27日止,乙○○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稱可以累積銷量,爾後可取得進貨較優惠價格方式,經渠等商店同意,以渠等商店名義向台統公司訂購汽水等飲料(客戶名稱、訂貨時間及金額如附表一所示),當台統公司業務員按規定至各商店完成供貨業務時,乙○○隨即將暫放該商店實際上由乙○○所持有之價值新台幣(下同)279,108元之貨物侵占入己,並將其轉賣至不知名之中盤商。
(二)自92年11月間起至12月間止,乙○○利用其轄區熟識附表二所示客戶機會,向渠等商店負責人佯稱如訂購貨品累積銷量越高,爾後進貨價格將有較大折扣空間之方式,經附表二所示客戶同意,以渠等商店名義向台統公司訂購汽水等飲料(客戶名稱、犯罪時間及貨物價金如附表二所示),待台統公司業務員按規定至各商店完成供貨業務時,乙○○隨即將業務員放置客戶門口實際上由乙○○所持有價值410,800元之貨物侵占入己,並將其轉賣至不知名之中盤商。
(三)自93年1月6日起至同年月9日止,乙○○利用其轄區熟識附表3所示客戶機會,向渠等商店負責人佯稱如訂購貨品累積銷量越高,爾後進貨價格將有較大折扣空間之方式,經附表3所示客戶同意,以渠等商店名義向台統公司訂購汽水等飲料(客戶名稱、犯罪時間及貨物價金如附表3所示),待台統公司業務員按規定至各商店完成供貨業務時,乙○○隨即將業務員放置客戶門口實際上由乙○○所持有價值59,410元之貨物侵占入己,並將其轉賣至不知名之中盤商。
(四)自92年12月間起至93年1月間止,乙○○未經如附表
4所示客戶同意,以如附表4所示客戶之名義向台統公司訂購飲料等貨物(客戶名稱、犯罪時間及侵占金額如附表4所示),並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送貨單上,使台統公司因之陷於錯誤,而依上開登載不實之願幫忙送貨至客戶處,乃自行開車於中途將業務員車上貨物載走,轉售不知名之中盤商,而詐得價值56,110元之貨物。乙○○為防止公司發現其詐欺取得貨物之犯行,又持上開不實之送貨單前往如附表4商店除七七商店以外3家客戶處,向客戶佯稱蓋章可領取贈品,而用客戶發票章於送貨客戶簽章欄處,藉以製作客戶簽收貨物之收據。惟因未獲見七七便利商店之負責人,乙○○為免詐欺之事跡敗露,乃偽簽七七商店名稱於送貨單並將該不實之送貨單交回台統公司以為行使,足以生損害於七七商店及台統公司貨物管理之正確性。
(五)乙○○承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2年
11月4日起至20日止,連續將向如附表5所示客戶收取之貨款(客戶名稱、犯罪時間及侵占金額如附表5所示)總計40,260元,侵占入己。
二、案經告訴人台統公司訴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台統公司代理人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述綦詳,復有票據及退票理由單4紙、送貨單影本21紙在卷足稽,應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執行銷售及收款業務,竟藉此機會侵占因執行業務所持有之貨物及所收取之貨款,又以製作不實之送貨單此一詐術,使公司陷於錯誤,而詐得公司貨物,並偽造客戶署押於送貨單上,持之向公司行使表示客戶已收取貨物之意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同法第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均亦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其先後分別多次侵占、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私文書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又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之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連續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之私文書罪,犯意各別,所犯係構成要件不同之罪,應論以數罪。爰審酌被告無不良素行、犯罪之動機係因己身積欠過多債務無力償還、正值青壯竟不思正途、目的、手段、告訴人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高達844772元、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公司和解取得其諒解,及犯後大致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台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送貨單號00000000000名欄上偽造之「七七便利商店」署押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216條、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
1項、第55條、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名駒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貴卿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條至第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3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編號│客戶名稱│訂購日期│金額│├──┼─────────┼──────────────┼──────┤│1│明仁加油站│92年10月2日│3,760│├──┼─────────┼──────────────┼──────┤│2│同上│92年10月4日│20,040│├──┼─────────┼──────────────┼──────┤│3│同上│92年10月13日│40,080│├──┼─────────┼──────────────┼──────┤│4│同上│92年10月15日│20,040│├──┼─────────┼──────────────┼──────┤│5│同上│92年10月22日│10,020│├──┼─────────┼──────────────┼──────┤│6│同上│92年10月28日│30,060│├──┼─────────┼──────────────┼──────┤│7│同上│92年11月4日│12,358│├──┼─────────┼──────────────┼──────┤│8│同上│92年11月7日│20,040│├──┼─────────┼──────────────┼──────┤│9│同上│92年11月15日│20,040│├──┼─────────┼──────────────┼──────┤│10│同上│92年11月27日│20,040│├──┼─────────┼──────────────┼──────┤│11│小蕃茄便利商店│92年10月1日│15,700│├──┼─────────┼──────────────┼──────┤│12│同上│92年10月14日│10,220│├──┼─────────┼──────────────┼──────┤│13│同上│92年10月22日│800│├──┼─────────┼──────────────┼──────┤│14│同上│92年10月22日│1,530│├──┼─────────┼──────────────┼──────┤│15│同上│92年10月28日│31,000│├──┼─────────┼──────────────┼──────┤│16│聚輪有限公司│92年10月28日│23,380││││││├──┼─────────┼──────────────┼──────┤│小計│││279,108││││││└──┴─────────┴──────────────┴──────┘附表2:
┌──┬─────────┬──────────────┬──────┐│編號│客戶名稱│犯罪時間│金額│├──┼─────────┼──────────────┼──────┤│1│小蕃茄便利商店│92年12月4日│31,000│├──┼─────────┼──────────────┼──────┤│2│同上│92年12月10日│31,000│├──┼─────────┼──────────────┼──────┤│3│同上│92年10月17日│31,000│├──┼─────────┼──────────────┼──────┤│4│同上│92年10月24日│31,000│├──┼─────────┼──────────────┼──────┤│5│明仁加油站│92年11月27日│916│├──┼─────────┼──────────────┼──────┤│6│同上│92年12月4日│20,040│├──┼─────────┼──────────────┼──────┤│7│同上│92年12月17日│20,040│├──┼─────────┼──────────────┼──────┤│8│民盛加油站│92年11月11日│20,040│├──┼─────────┼──────────────┼──────┤│9│同上│92年11月19日│20,040│├──┼─────────┼──────────────┼──────┤│10│同上│92年11月29日│10,020│├──┼─────────┼──────────────┼──────┤│11│同上│92年12月18日│20,040│├──┼─────────┼──────────────┼──────┤│12│賀裕商店│92年12月11日│31,000│├──┼─────────┼──────────────┼──────┤│13│同上│92年12月27日│20,150│├──┼─────────┼──────────────┼──────┤│14│山瑪便利│92年12月12日│31,000│├──┼─────────┼──────────────┼──────┤│15│同上│92年12月24日│32,274│├──┼─────────┼──────────────┼──────┤│16│榮春商店│92年12月27日│28,240│├──┼─────────┼──────────────┼──────┤│17│明德國中│92年12月9日│5,100│├──┼─────────┼──────────────┼──────┤│18│ 禾舜 商店│92年12月30日│27,900│├──┼─────────┼──────────────┼──────┤│小計│││410,800│└──┴─────────┴──────────────┴──────┘附表3:
┌──┬─────────┬──────────────┬──────┐│編號│客戶名稱│犯罪時間│金額│├──┼─────────┼──────────────┼──────┤│1│名富商行│93年1月7日│27,900│├──┼─────────┼──────────────┼──────┤│2│同上│93年1月9日│3,610│├──┼─────────┼──────────────┼──────┤│3│冠鈜商行│93年1月6日│27,900│├──┼─────────┼──────────────┼──────┤│小計│││59,410│└──┴─────────┴──────────────┴──────┘附表4:
┌──┬─────────┬──────────────┬──────┐│編號│客戶名稱│犯罪時間│金額│├──┼─────────┼──────────────┼──────┤│1│七七便利商店│93年1月9日│11,780│├──┼─────────┼──────────────┼──────┤│2│ 麗琦樂 生活便利│93年1月8日│12,400│├──┼─────────┼──────────────┼──────┤│3│家津平價│93年1月9日│11,780│├──┼─────────┼──────────────┼──────┤│4│福永丰│92年12月31日│20,150│├──┼─────────┼──────────────┼──────┤│小計│││56,110│└──┴─────────┴──────────────┴──────┘附表5:
┌──┬─────────┬──────────────┬──────┐│編號│客戶名稱│犯罪時間│金額│├──┼─────────┼──────────────┼──────┤│1│海山高工│92年11月4日│900│├──┼─────────┼──────────────┼──────┤│2│同上│92年11月4日│13,760│├──┼─────────┼──────────────┼──────┤│3│同上│92年11月11日│8,700│├──┼─────────┼──────────────┼──────┤│4│同上│92年11月18日│8,500│├──┼─────────┼──────────────┼──────┤│5│ 聖保羅牛排 │92年11月4日│1,500│├──┼─────────┼──────────────┼──────┤│6│同上│92年11月13日│3,900│├──┼─────────┼──────────────┼──────┤│7│同上│92年11月20日│3,000│├──┼─────────┼──────────────┼──────┤│小計│││4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