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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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整字第2號聲請人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銷 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檢查人 陳仁基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陳仁基會計師(建昇財稅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段○○○號十三樓)為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除依公司法第284條規定,徵詢各相關機關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就聲請人公司業務、財務、資產等狀況、經營負責人執行業務情形、重整方案可行性等相關事項予以檢查之必要,以供本院審酌聲請人有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而為是否准許重整聲請之參考。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會計師公司推薦人選,審酌陳仁基會計師個人之學歷、經歷等一切情狀,並詢問聲請人及主要債權人華南銀行、誠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中華銀行等意見,爰依法選任 蔡志堅 會計師擔任本件重整檢查人。
三、依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