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原告與被告甲○○、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00,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6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