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160號原告甲○○
25樓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 律師複代理人丙○○
樓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鳳嬌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160號原告甲○○
25樓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 律師複代理人丙○○
樓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鳳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