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2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原告與被告被告甲○○WINA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WINARTI)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WINARTI)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璿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