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12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129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決定書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一二九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狀(如附件)。
二、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冤獄賠償法第六條所列之事項,並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如其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得為補正者,應定期命其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十四條、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並未附具無罪判決正本,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人並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收受該命其補正之裁定,惟迄今已逾五日,仍未補正,爰依上開說明,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劉日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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