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三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林雨慶 被告乙○○即 陳慧 被告甲○○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就系爭借款債務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消費者貸款契約第十三條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麗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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