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九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0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徐培元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祥麟~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0五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桃園縣私立啟英高級│台灣土地銀行中壢分│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伍仟肆佰零捌元│0000000││││工業家事職業學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