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八四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八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江德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顏平國~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八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捌仟壹佰陸拾元│BA0六六八三三││││有限公司 顏進明 │行│││九││├─┼─────────┼─────────┼───────────┼────────┼────────┼──┤│2│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富邦商業銀行桃園分│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捌仟壹佰元│BA0六六八三三││││有限公司顏進明│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