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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