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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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二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點伍肆公克、安非他命參點陸公克均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均係毒品,查獲之煙毒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期滿後,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查獲之海洛因共計二點五四公克、安非他命三點六公克,經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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