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南簡上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南簡上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南簡上字第九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和傑
蘇新竹 律師 謝依良 律師右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得否上訴或上訴期間欄關於「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不得上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得否上訴或上訴期間欄關於「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之記載,顯係「本件不得上訴」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本件不得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田幸艷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