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強制工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違反藥事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二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且毋庸付保護管束,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