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溫秋香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
第七五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張溫秋香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
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二)、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等件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曾佩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
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
以下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二倍為一萬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