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0年度東交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事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
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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