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6號

再審原告 陳松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信證 等二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如再審原告欲「聲請再審」,則應明確記載及說明「⒈請求再審案件之民事判決案號(並需檢附裁判書影本全部);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何款再審事由?有無逾再審法定期限?⒊再審訴之聲明;⒋請求權法律依據;⒌事實經過、證據及理由;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以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另裁定命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書狀提及「拆屋交地」、「確認抵押權土地買賣不存在」、「侵占詐欺竊盜」、「妨害名譽」、「誣告」、「更正執行名義回復原卷狀之請求權利」...等情,事實內容片段、民刑事混雜陳述,亦未檢附任何證據資料供參,致本院無從知悉再審原告究竟在訴求何事?宜具體、明確說明所欲訴訟為何。

三、請原告依上開說明補正(務必符合起訴書狀之格式),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提出正本1份(按被告人數之繕本份);以上均需函證物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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