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О一號
原 告 乙○○○○隆企業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