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二О一號
  原   告 乙○○○○隆企業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紋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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