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送達代收人  陳孟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
   佰玖拾貳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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