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三О七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簡榮源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志能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之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
給付電話費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間,向原告申租門號為HN0
0000000號之固接式電話(下稱系爭門號)使用,原告業於同年一月二十
八日竣工通話完畢,因被告積欠系爭門號之通話費用,原告乃於同年四月二十六
日將系爭門號予以停話,並於同年五月二十九日拆除系爭門號之機件及電路,總
計被告積欠電信費用新台幣(下同)十九萬四千二百五十七元,各項費用構成如
附表所示,爰依電話租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十九萬四千二百五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