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嘉秩字第三二號
  移送機關 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以九十年
嘉市警一刑秩字第○一二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柒仟元。
扣案之潤滑液壹罐及保險套貳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十七時許起至同日十九時三十五分許間。
㈡地點:在嘉義市○○路○○○號「一同大飯店」。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客姦淫,代價每次新台幣參仟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載送被移送人甲○○從事姦淫交易之 楊雅富 於警訊時之證言。
㈢經警查獲,有嘉義市警察局之臨檢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
㈣扣案之潤滑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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