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戊○○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叁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訴訟標的
返還消費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向原告申請領用原告所發
行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應按期給
付原告各項帳款,逾期未為給付,即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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