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二О號
公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莊鎮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吳光璵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