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16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豐禾 選任辯護人 游光德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16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豐禾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被告賴豐禾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被告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