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漢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李文政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漢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