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廿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陳金虎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廿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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