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法官彭振湘
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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