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225號
原 告 黃偉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仁澤 、 張凱圍 、 張紘誌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