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269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2698號
原   告  朱燦焜
訴訟代理人  朱淯維
被   告  蘇慶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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