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林家正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星鑽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再審之訴事
件,起訴程式尚非完備,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㈠、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7,5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
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440元。
㈡、以書面方式,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1、原告主張本件再審之訴,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
款之再審事由?
2、再審原告係於「何時」尋獲前屋主 王秀琴 業已繳交102年度
管理費之收據?如有相關證據,應一併檢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及補正資料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